【本報台北訊】為避免光電破壞環境疑慮,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訂定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棲息地、重要溼地、山坡地等案場,在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前應實施環評,而屋頂型或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的光電則不在此限。
環境部環保司長徐淑芷表示,尊重立院修法結果,後續將依照新規定辦理相關環評作業。她坦言,修法通過後,光電業者勢必重新盤點地點,首先避開需要環評的區位;若無法完全避開,可能因此調整開發模式,例如擴大規模以符合成本效益;若規模過小但仍需環評,光電業者恐怕會因成本不符效益而放棄。不過,徐淑芷也強調「環評沒有那麼可怕」。
政府近年力推再生能源,衝刺光電板裝置容量,但近期風災導致大量光電板殘片散落農地,台南烏山頭水庫設置水面型光電板更引發用水疑慮,而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並未針對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環評標準,或限制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脆弱區設光電。
小型自用光電 不需環評
為防止山林、國家公園鋪設大量光電板,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遺跡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光電系統。此外,為避免對較無影響環境疑慮的小型或自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太過嚴格規範,屋頂型光電,或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的小型自用光電,不需要環評。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環評法」部分條文,明訂9種情況設光電設施都要先環評,包括國家風景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溼地、台灣沿海自然保護區等。
另外,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達5公頃以上;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5公頃以上;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面積40公頃以上。
環團砲轟 修法根本鬧劇
對於光電三法修法,環團直言,根本是場鬧劇,不但無助能源轉型,反而讓想自建小型光電的農漁民、社區「被判處死刑」。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畫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共同發出聲明稿,強調此次修法採取加嚴管制、擴大禁建範圍的修法,恐導致光電發展全面停滯,有悖於國家能源轉型與淨零目標,也扼殺部落、農漁村追求轉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