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昨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針對發生重大職災事業單位的其他相同危害作業、重大職災累犯或火災、爆炸事件廠場的相關危害關聯性設施,一併勒令停工,改善完成後,才可申請復工,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接連發生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引發關注,勞動部職安署為此修法,大幅提高停工後的復工標準。
職安署職業安全組長陳光輝表示,針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應一併停工改善。他舉例,若一個營建工地發生勞工墜落電梯井事故,過去只要求該電梯井停工,往後是工地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
第2個修正重點,則是針對3年內發生2起重大職業災害的「累犯」,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陳光輝說,若累犯廠場內的鋼構施作發生災害,將來就是全部鋼構工程都要停工檢討。
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場所也將要求停工,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也要處以停工。陳光輝表示,為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修正後,也會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