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逾70年 專有、共有部分定義將法制化 停車位可單獨買賣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政務委員高思博說,因應都會區多以公寓大廈形態的需要,修法後可讓民眾單獨買賣停車位;另外,修正草案也增訂共有土地的靈活分割方式,以促進土地使用效率。
民法物權編是攸關民眾財產及交易安全的民生根本大法,已施行逾七十年,負責協調此法的高思博表示,民法物權編過去制定的基礎是以農業生活形態為主,像是土地與建物狀況多以透天厝為主要立法對象,跟現今都會區以公寓大廈為主的生活形態已有明顯落差。
高思博說,修正草案最重要的是將「區分所有」予以法制化,也就是公寓大廈的專有、共有部分的定義作較完整清楚的闡述,並把持有比率以及與基地不可分離的態樣詳細規範。
以修正草案民法第七百七十九條為例,高思博指出,照過去的民法,某人若擁有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他人便無法使用;新法則規定,經所有權人同意,即使是專有部分,仍可依照規約的約定讓其他公寓大廈所有人共同使用,例如逃生門。
高思博說,過去停車位很難獨立於建物之外單獨買賣,但新修正的物權編給予所有人能夠處分的法律空間。修正草案並增訂,「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這些「所屬之共有部分」,包括游泳池、網球場等公共設施。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修正草案也規範共有土地的分割方式,高思博指出,由於繼承等原因,過去常有一塊地由好幾十個人共同持有的情況,難以獲得全部所有權人的同意處分共有土地。他說,修法主要是讓共同所有人得以靈活、彈性處分土地,例如原本一塊地由四個人共有,所有人可把其中靠近道路、較高價值的三分之一土地出售,把價金分給四個人,但其餘的三分之二土地仍由四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