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有關「安樂死」的迷思之釐清與辯正(十二)

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榮譽教授) |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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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榮譽教授)

「安樂死」所引發的問題充分反映出現代人的生死迷思與茫然 (續)

在上周的文中,我引述了洪蘭教授在五月四日《聯合報》「民意論壇」版上發表的文章,標題為〈以「辭世」面對高齡社會老死問題〉,文章一開頭就提到心理學大師暨諾貝爾獎得主康納曼去瑞士接受「醫師協助的自殺」,這令我感慨萬千,連諾貝爾獎得主這一層級的知識分子都陷入生死迷思,乃至做出錯誤的生死抉擇,最後竟然選擇愚蠢的方法來了結生命,更何況是一般社會大眾。

洪蘭教授也提到了本系列文章所重點討論的比利時莫替爾教授的母親,因為憂鬱症而尋求「安樂死」一事,但只是簡要地帶過,並未深論,對此我做了一些評述,請各位讀者自行上網查閱之前的文章,今不贅述。

洪蘭教授在其文末說了這麼一段話:「台灣已經進入高齡社會了,老死這個問題必須要面對了,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千里迢迢去瑞士辭世的,立法院的袞袞諸公,除了打架,幹點正事好嗎?」語氣中似乎某種程度贊同瑞士的「醫師協助自殺」,同時也冀望立法院的袞袞諸公能幹點正事,也就是針對「台灣已經進入高齡社會、必須要面對老死的問題」,希望立法院的袞袞諸公應該要有所作為,洪蘭教授太抬舉他們了,他們有能力幹正事嗎?

洪蘭教授還提到一個值得深究的大哉問:「我們當然不鼓勵自殺,只是想知道人究竟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這也是現代社會與現代人正在面臨的切身問題,在上周的文中,因為限於篇幅,我只是簡要地回應,於此再做較為深入的探討。

在過去的年代,人類只重視與追求生活的品質與生命的尊嚴,極少認真思考「死亡」與「善終」的問題。然而,從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隨著現代醫療科技的長足進步,以及社會不斷地高齡化,而衍生出種種有關個人身心健康,以及社會層面的全民健康照顧問題,諸如:老年安養與健康照顧問題、惡疾絕症帶來的末期病患身心痛苦與照顧問題、末期病患能否善終的課題,社會大眾開始關注「死亡的品質」與「死亡的尊嚴」。

然後,大眾又發現或警覺到,現代醫療科技的不斷進步,在救治疾病與延長生命之餘,並不能有效地緩解絕症或末期疾病帶來的身心痛苦,造成「求生不得,又求死不能」的生命困境,於是又衍生出希望能夠「藉由及早結束病體的生命,而能及早結束身心痛苦」的需求,也就是絕症與末期病患爭取及追求「死亡權利 (the Right to Die)」的濫觴,因此,「安樂死」與「醫師協助的自殺」應運而生。

雖然,安寧照顧(hospice care)、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與臨終關懷(End-of-life care)也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開始萌芽,然後不斷發展,造福不少絕症與末期病患,讓他們能夠免於身心的疼痛與痛苦而善終,但是其覆蓋率仍然有限。時至今日,還是有很多民眾不知道或不了解有這樣的醫療照顧服務及渠道,反而「安樂死」倒是深入人心,幾乎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只是絕大多數人將「醫師協助的自殺」和「安樂死」混為一談。

洪蘭教授問道:「想知道人究竟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這個提問確實非常深刻,但是只提了前面一半理論層面的問題,還有後面一半更為關鍵的實務層面問題卻沒有被提出來。即使我們「有權利」能夠決定自己的生死,但是要如何「實現」我們的「死亡權利」,而且「實現的方法」能夠真正彰顯生命的尊嚴、價值與意義,又能夠不違反生命的自然機制,真正讓我們能夠免於身心的疼痛與痛苦,達到生死兩相安的境界,這才是問題的核心重點。洪蘭教授所提問的只是「有否死亡權利」的「道理」一面,而忽略了「如何實踐死亡權利」的實際「事相」一面。

因此,我要特別強調,面對生死大事,要想圓滿「生命的品質與尊嚴」,乃至安頓「死亡的品質與尊嚴」,必須要「理事兼顧」,不要妄想用一個簡單的答案——「安樂死」就能一勞永逸解決問題。依我對「安樂死」與「醫師協助的自殺」的深入探究與理解,以及對於比利時「安樂死」的立法與實施情況,以及瑞士「醫師協助的自殺」產業的深入挖掘,明白地顯示,「安樂死」與「醫師協助的自殺」其實是「極其愚蠢」的生命處置方式,根本無法實現與彰顯「死亡的品質」,更談不上安頓「死亡的尊嚴」。佛法中有更為高明的「往生法門」,可以如實地彰顯「死亡的品質」,以及安頓「死亡的尊嚴」,下周再繼續為大家解析。(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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