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榮譽教授)
「安樂死」所引發的問題充分反映出現代人的生死迷思與茫然
本(五)月四日上午,我應蘭陽別院住持妙勤法師的邀請,參加宜蘭「佛祖巡境.全民平安」活動,並且擔任祈福法會的主法和尚。當天下午,於回程的高鐵上,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版上,讀到洪蘭教授的文章,標題為〈以「辭世」面對高齡社會老死問題〉,其內容恰好與本系列的主題密切相關,我先引述該文開頭的兩段如下:
朋友傳簡訊來告訴我《快思慢想》這本暢銷書的作者心理學大師康納曼是去瑞士安樂死的,我聽聞非常驚訝,康納曼是以研究決策制定、認知陷阱著名,所以他拿的是諾貝爾經濟獎,我們一般對經濟學家的印象是冷靜自持,尤其經濟學一向標榜人是理智的動物(大三上郭婉容教授的經濟學原理,一學期下來我只記得這一句話),康納曼教授雖是高齡,但並未聽說他有什麼絕症,他的太太安.崔士曼也是非常有名的心理學大師,晚年失智,但已經走了六年,即使照顧是負擔,這責任也卸下了,那麼,為什麼這位經濟無憂,身體過得去,受到全世界尊重的大學者要想「辭世」?
我用「辭世」沒用「安樂死」,因為安樂死有「不得不」的意味,但辭世不同,辭世是主動的,例如去人家做客,覺得談的差不多應該走了,便向主人告辭,主人可以挽留,客人也可以堅持有事得走。這是操之在我。
讀了洪蘭教授的文章,我不禁深深地感慨,連大師級的諾貝爾獎得主都陷入生死迷思,乃至作出錯誤的判斷,最後竟然選擇錯誤的方法 —— 亦即「安樂死」—— 來了結自我的生命,更何況是一般社會大眾。
洪蘭教授的朋友說,這位心理學大師康納曼是去瑞士「安樂死」的。「去瑞士安樂死」是個極為普遍的誤解,也是我一再努力釐清與辯正的。其實,瑞士根本就沒有通過「安樂死」立法,瑞士所提供的是高額收費的「醫師協助的自殺」,他們將此項「服務」當作一門生意來經營,死一次的收費高達三十萬元新台幣。「安樂死」也罷,「醫師協助的自殺」也罷,都是嚴重的認知錯誤,而且是極為愚蠢的死法,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充分解說了,這裡就不再贅述。
洪蘭教授的文章中,也提到了本系列文章所重點討論的比利時莫替爾教授的母親,因為憂鬱症而尋求「安樂死」一事,顯然洪蘭教授也看了相關的新聞報導,所以在文章中提及此事,但只是約略地帶過,並未深入探究,我也將這一部分引述如下:
比利時有位教授的母親,選擇用自己的方式辭世,兒子是殯儀館打電話來通知才知道母親過世,結果兒子大怒,告政府違反人權。我看到這個消息時很難過,這母親應該是覺得生無可戀,才會做這決定吧?不知道這位母親幾歲,身體狀況如何,但這兩項並不重要,因為也有絕症的老人拚命求醫,這應該是她覺得人生沒有意義,硬活著也是受罪,不如解脫吧?我們當然不鼓勵自殺,只是想知道人究竟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
很可惜,洪蘭教授沒有深入探究此事,也沒有讀到我的文章,不了解「安樂死」的真相,也不了解比利時「安樂死」的實施狀況與該案例的來龍去脈,而簡單地推測莫替爾教授的母親可能是「有絕症的老人拚命求醫,這應該是她覺得人生沒有意義,硬活著也是受罪,不如解脫吧?」某種程度同情了她的「安樂死」選擇,但是卻忽略了所有背後的相關細節與可能衍生的問題。
接著洪蘭教授再加上一句「我們當然不鼓勵自殺,只是想知道人究竟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這是一個極為深刻的生命大哉問,這也是現代社會與現代人正在面臨的切身問題,然而,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實際問題卻被忽略了。即使我們「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但是要如何「實現」我們的「死亡權利」,而且「實現的方法」能夠真正彰顯生命的尊嚴、價值與意義,又能夠不違反生命的自然機制,達到生死兩相安的境界,這才是問題的核心重點。
洪蘭教授說:「我用『辭世』沒用『安樂死』,因為安樂死有『不得不』的意味,但辭世不同,辭世是主動的。」我感覺洪蘭教授沒有真正深入了解「安樂死」,而將其概念化,進而提出「辭世」這個婉辭以替代「安樂死」。洪蘭教授談的只是「道理」的一面,而忽略了「事相」的一面。
我們面對生死大事,要盡量避免「執理廢事」與「執事昧理」,而必須「理事兼顧」,才能「理事圓融」。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