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不得拿贍養費 修法溯及既往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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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擬拍板《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增訂未來夫妻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請求離婚;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兩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再婚不得請求前配偶贍養費,修法可溯及既往。

修法重點包括依照釋憲精神放寬離婚條件,並增訂贍養費、被撫養者順序等規定;另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草案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以及相關文件。

離婚部分,修正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上少有適用的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事由;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增「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未來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實際已分居達三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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