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三名在台北市萬華及北投接客的私娼,經簡易法庭法官判處拘役三天外,還必須「習藝半年」,詎料,全台已無私娼習藝機構,以致形同「虛判」。
若非法官判決「拘留加習藝」,民眾還不知道私娼還有如此進步的更生措施,但因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判處的法官過少,或執法偏好「速戰速決」罰鍰方式,習藝機構因「生意清淡」而轉型,讓警方無法執行,形成「法律徒具條文」的怪象。
既然法有規定,內政部即須依法設置「習藝訓練所」,對當事人施以職訓,豈能因「生意清淡」就移為他用?何況,這三名私娼一年內被查獲十餘次,警方無奈,私娼更心酸,如果能讓彼等習得一技之長,可從事正當工作,對社會治安未嘗不是功德一件?
因此,基於「預防勝於治療、教化優於懲罰」的法治精神,更基於「感同身受」的同理心,內政部有責任讓當事人「走出黑暗角落,活出生命色彩」,盡速讓習藝處所重新開張,切莫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
長啼(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