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上周遭立院否決,民進黨政府正在思考《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概念中的「預防性權利救濟」。法務部表示,相關條文之要件、涵蓋範圍以及在實務個案之具體適用 ,尊重司法院基於法規主管機關職權所作解釋;司法院則表示,預防性權利救濟於憲法訴訟程序之適用與實務運作,屬審判事項,應由憲法法庭依具體個案審認決定。
立院人士說,法務部及司法院只論述各訴訟法制上的預防性權利救濟,但都沒有提及爭議問題:1.憲法法庭可否受理「未公布法律」;2.憲訴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行政院可以釋憲憲訴法嗎?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將邀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報告「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司法院和法務部報告昨送抵立院。法務部報告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行政訴訟法》則於第115條為我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制度上,關於「將來給付之訴」或「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法律依據,並逐一說明其實務見解。
法務部強調,由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非法務部主管之法規,本部暨所屬機關亦非適用上開法規做成裁判之機關,是相關條文之要件、涵攝範圍以及在實務個案之具體適用,本部尊重司法院基於法規主管機關職權所作解釋,以及法官於個案裁判時本於審判獨立所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