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性騷擾 要堅持說不

黃有志(高雄市/教育工作者) |200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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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已上路,但因主管單位宣導不力,國人普遍對此法令感到陌生,該法到底能發揮多少效用,引發社會爭議,不過「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實施,顯示台灣對性別的尊重邁進了一大步。

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有關罰則部分,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徒法不足以自行,筆者認為有效防範性騷擾,有幾點要領:

一、清晰的溝通:由於男女社會化的過程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當事人對於潛在的性騷擾加害人,在溝通上必須十分清楚地傳達自己的真正意圖,以減少因誤解而產生的性騷擾。

二、堅決說「不」:對違反自己意願的脅迫或利誘的性騷擾,必須堅決地說「不」,如果對方強行施予不受歡迎的性騷擾,應該立刻表達出來,在第一時間適時制止性騷擾的發生。

三、採必要行動:對性騷擾者的行為,隱忍並不能解決問題,應在發生當下立即採取行動,主動向專責單位投訴。

四、鮮明的立場:與異性相處,覺得對方言行讓自己感覺不舒服時,就應理直氣和地請他立即停止侵犯性的言語或行為,同時讓對方知道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五、提高敏感度:平時最好學習如何自保,如帶防身器、口哨及學防身術,以備不時之需,尤其婦女應對不安全環境提高敏感度,只要察覺「異狀」,就迅速離開。

此外,據「性騷擾防治法」職場與機構應有專責單位處理性騷擾,如為確定案件,應立即按相關規範處理,並依相關規定公布處理情形,以昭公信;還可將案例作為教育範例,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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