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國立大學已婚副教授,四年內不斷騷擾同系女助教,造成該名女助教精神上極大的恐懼與壓力,結果該名副教授以罹患躁鬱症為由,獲不起訴處分,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一名六十歲的徐姓男生身上,徐姓男子三十幾年前殺人後三度被判處死刑,但卻在看守所發瘋,結果台大醫院鑑定他心神喪失,法院因而裁定停止審判並讓他交保,沒想到他交保後卻能開計程車及買賣股票。
筆者以為,精神病患在我們的社會和生活周遭猶如一顆不定時炸彈,他們在犯案後卻都能以精神疾病而免除刑責,甚至大搖大擺地走出看守所,繼續危害社會和被害人。筆者認為,精神病患犯罪問題有愈來愈多的情形,他們性騷擾沒有錯、性侵害沒有罪,甚至就連殺人都不會有事,而他們有些還領有殘障證明,並且領有政府的補助。
我覺得政府相關單位應該正視精神病患的犯罪問題,另外也應該檢討精神病患犯罪後的刑責度量問題,否則精神病患犯罪都沒事,容易予有心人士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