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權益法成形 納入發展權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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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呼籲全面修正《老人福利法》,將法案正名為《高齡者權益保障法》,並納入更積極的「長者發展權」,讓長者成為社會資源而非負擔。圖/許正宏

【本報台北訊】台灣明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每5人就有1人65歲以上,但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指出,長者在交通權、就業權、租屋權等,仍面臨各種歧視與不平等,呼籲全面修正《老人福利法》,將法案正名為《高齡者權益保障法》,並納入更積極的「長者發展權」,讓長者成為社會資源而非負擔。衛福部長邱泰源昨天允諾,將請相關單位研議。

根據衛福部最新老人狀況調查,111年長者居住處所有電梯設備比率僅13.67%,長者無障礙居住環境仍有進步空間,且市場上存在租屋歧視,許多房東看到承租人是長者,就拒絕出租;衛福部調查,卑親屬對尊親屬(即子女對父母等)家暴比率上升,可見高照顧負荷已導致長者安全困境。

長者擔任義工 年齡別設限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祕書長張淑卿指出,長者生活存在諸多困難,例如大眾交通工具設計常見不符高齡者需求或數量不足,例如低底盤設計公車有利於長輩,數量卻不夠;在社會參與方面,政府鼓勵長者當義工,但許多義工計畫的意外保險卻有年齡限制,使高齡者參與受限;憲法雖保障國民平等工作權,但高齡者在求職市場難以獲得機會。

屏東科技大學永續健康照護中心研究員、衛福部前次長李麗芬表示,因應高齡化,確保長者發展權至關重要。聯合國倡議推動全齡共享社會,強調終生發展權,並於「老人綱領」中,提出破除「老人即衰弱」刻板印象,應給予長者更多機會持續貢獻社會,各國修法也朝此目標邁進。

多面向協助長者 發揮潛能

「《老人福利法》不應只是微調,應改變既有思惟全面翻修。」張淑卿表示,應從前端的終身教育開始,協助長者持續發展,也要整合長者健康權、居住權、受照顧權、教育權等,全面性規範,較容易被忽略的老人虐待預防,也應該入法,從不同面向協助長者發揮潛能。

衛福部長邱泰源表示,醫療領域使用「高齡」代替「老人」已是常態,將邀相關單位研議正名;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政策應兼顧社會發展,並維護個人權利,衛福部將續推動長照3.0,以「醫療結合長照」為主軸,除建構高齡友善醫療環境,也將整合社福資源,形成整合性照護體系。

長照需求持續攀升,衛福部長照基金編列屢創新高,明年達到879億元,成長約6%,與2016年45億元相比,已成長18倍。衛福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吳希文表示,預算將用於3大面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落實緩和失能照顧、提升機構及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量能,希望需求數量成長下,維持長照服務涵蓋率達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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