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年資不敘薪 聘任法規違憲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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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中和高中不採計先前他任教二年年資,聲請釋憲,主張《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等規定違憲。憲法法庭昨天判《教師法》合憲,但攸關「薪水」的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與三份函、新北市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中央立法並執行」教育制度,一年內失效,教育部應於期限內修法。

下波攻防 在修聘任辦法


教育部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會商各地方政府研修相關法規。根據教育部統計,一一二學年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約三萬人。新北市教育局表示尊重判決並指出,該市去年起率先提供代理教師十二個月的完整聘期,每年增加籌編四億元人事經費,以維護代理教師權益。

對此,教團表示,樂見大法官釋憲,也評估下一波攻防重點在於如何修改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校長協會則認為,代理教師有很多類型,有三個月短代,也有一學年代課,年資採計應有明確規範。

張凱翔有合格教師證,他認為中和高中敘薪時,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不採計他先前任教華僑高中、石碇高中的代理教師年資和計薪,不合理。張凱翔主張以命令規範代理教師的待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代理教師一國多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授權不明確;相關規定也牴觸再授權禁止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釋字第七○七號號解釋,闡釋教師待遇得以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範,《教師法》沒有違背授權明確性原則。不過,相關辦法與規定涉及中央、地方權限,大法官意見分歧,尤其對聲請人最實際的「職前年資提敘」,甚至出現八票對七票「險勝」的狀況。

累計敘薪 地方喊話補助

憲法法庭認為,教育部將高中以下具合格教師證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提敘,透過聘任辦法、函,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違反《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的「教育制度」,且代理教師是不可或缺的人力,職前年資採計與否屬教育人事制度,屬中央立法範圍,教育部應自行訂定具體規範。

由於憲法法庭判決代理教師職前年資須累計敘薪,若中央不補助,未來將由縣市政府吸收,地方盼釐清「代理教師」是否包含代課、教學支援教師,彰化縣府更喊話中央爭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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