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近年自由潛水活動蔚為風潮,交通部觀光署配合相關條文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明確規定若未持教練證明帶客最高可開罰二十萬元。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認為,近年太多新興水域活動興起,但國家水域政策無法與時俱進,應通盤檢討。
交通部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在潛水活動新增「自由潛水」態樣,規範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的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其中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四人為限,若有符合規定的助教則可增加到六人。《發展觀光條例》近日配合修正裁罰依據,若違反規定可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鍰。
此外,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違者可處三萬元或七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