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可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但應加倍發給工資,也應在七天內讓勞工補休。但像是地震災後的搶救、搶修,實務運作上可能無法做到七天內補休完畢,為此,勞動部近日發布新函釋指出,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若經工會同意就可放寬到三十天內補休完即可,但最長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三天。
依照勞基法規定,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事業單位可取消勞工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要求勞工連續工作,但必須在勞工上班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詳述理由備查,也必須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並在七天內給予補休。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日前有工會反映,遇到天災事變狀況時,搶修、搶救工作需要密集的操作時間,實務上很難在七天內就給勞工補休。經評估,勞動部同意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可放寬到三十天內補休即可。
黃維琛強調,這是工會版限定的放寬,僅有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仍回歸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