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有輕度肢障的北縣梁姓男子去年底因酒駕被吊扣駕照,今年初申請免徵九十七年度車輛牌照稅七千一百二十元,北縣稅捐處不同意免課;梁向縣府訴願,訴願會認為,稅捐處對法令解釋有所違誤,決定撤銷稅捐處原處分。
這是財政部九十一年函釋後,稅捐處以身心障礙人士駕照被吊扣,就取消牌照稅免稅優惠,卻遭訴願會「翻案」首例。
訴願會主委陳坤榮指出,駕照遭吊扣,並未改變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事實,「吊扣並非註銷」,梁姓男子仍擁有駕照,只是不能自己開車;且該法立法理由為照顧身心障礙者,並沒有排除專供身心障礙者代步工具在停止、無法使用期間的免稅優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