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市租賃公會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針對先買後付(BNPL)訂定自律規範,其中以3大要求最受矚目,分別是1.從嚴審視學生貸款,防止過度消費;2.費用收取回歸《民法》規定,不能「一頭牛剝二層皮」;3.若合作的「遞延性商家」終止提供服務,消費者尚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務,BNPL業者不能強制其繼續付款,雙方必須有協處機制。
租賃公司承作BNPL先買後付業務,由於許多包括「無卡小白」在內的年輕人因此債台高築還不出錢,令該業務被外界高度質疑業務的正當性,甚至憂心10多年前的卡債風暴因為BNPL而重新上演。
該自律規範也對以下項目明確要求,對消費者的資訊要充分揭露,包括交易的總金額、期數、利率,還有業者名稱、聯絡方式及消費者若未按照期數分期付款時所要擔負的遲延利息和其他費用,都要事先揭露給消費者。
此外,要提出對消費者的「財務風險警示」和「債務協處機制」,行銷廣告不能不實或誤導,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