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家庭教育法」,規定學生如果在學校違規,家長又不到校參加諮商輔導課程,將被處以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的罰鍰。
我贊同透過立法要家長注意教育孩子的責任,但認為,罰錢是不得不的手段,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更應考量特殊弱勢家庭的能力,若操作不當,反而徒增校方和家長的困擾。
當孩子有重大違規行為,家長是必須應學校要求到校配合處理,甚至參加諮商輔導課程,而據我的經驗,少數隔代教養或弱勢家庭的監護人,事實上難以配合,這一點不能不考量。
建議對特殊兒童、隔代教養或弱勢家庭的家長,應訂定「落日條款」或「排外條款」。前者具有「試辦」的性質,讓執法機關和家長有熟悉、適應法令的期間;後者是將身心障礙、弱勢家庭學生和家長排除,避免弱勢家庭因屢遭罰款,而變得更弱勢。
此外,學校的諮商輔導課程在執行上,將會面臨經費、師資、上課人數與地點等問題,而且必須有時效性,立法時必須顧及,否則不但問題叢生,效果也有限,若家長認為無效,淪為另類的「交通安全講習」,將影響參加意願,不如不要。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前應多方思考可能的問題,訂定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做好學生輔導。
昕昇(台北市/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