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案場達一定規模、涉敏感區須環評 草案7月底預告

吳亭頤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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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呼籲除涉及重要濕地的光電案場,一般農地也須環評。圖為台南七股出現太陽能板和養殖魚塭並存亂象。圖/資料照片

【記者吳亭頤台北報導】根據環境部規定,現行光電場涉及重要濕地才須環評,環境部長薛富盛今日出席立法院進行專題報告,指出目前已研擬2點修正方向,包含設置規模達一定面積或設置容量以上,及設置所涉環境敏感區位應實施環評;預計7月底預告草案,12月底修正發布。

薛富盛出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加速推動再生能源對國土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修訂進度」專題報告及備詢;薛富盛指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環境影響評估法自1994年12月30日起公布施行,並陸續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相關子法。

根據會議資料,統計2016年5月至去年2月完成審查之再生能源開發行為共計47件次,包含離岸風電40件、陸域發電6件、地熱1件,審查過程中,已將中華白海豚等海域生態、過境候鳥或珍貴稀有動植物(如石虎)等陸域生態、地質安全、敏感受體噪音振動等環境議題納入考量,並要求開發單位提出開發迴避或減輕措施。


薛富盛指出,再生能源包含水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陸域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發電、潮汐發電、地熱發電;根據現行認定標準太陽光電應環評規定,太陽光電相較於其他能源開發,營運期間並無空氣、水、廢棄物等汙染,且除役後較容易恢復原土地功能,因此僅將重要濕地納入環評規範。

薛富盛提到,目前已擬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修正方向,包含納入光電業者設置規模達「一定面積或設置容量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加嚴管制太陽光電設置所涉環境敏感區位,並評估納入山坡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等區位。

薛富盛表示,將持續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蒐集各界意見,目前規畫於7月底辦理草案預告,待預告期滿60日,續依法制作業程序召開研商會,邀請機關、團體、民眾及關係人等交換意見,如溝通順利且各界意見獲共識,預定於12月底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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