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收租 民間呼籲依所得分級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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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內政部制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以「身分別」作為租金收費標準,民間團體與藍白立委昨批內政部開倒車,應依「收入」而非「身分」訂定分級。內政部回應,台北市、桃園市近年依所得分級,有錯置補貼問題,不適合擴大;台北市長蔣萬安說,希望能維持以所得分級的收費原則,會持續和中央溝通。

內政部2021年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附帶決議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近來召開協商會後,收費原則7月上路。

社會住宅聯盟等10多個團體昨強調,內政部依「身分」非「收入」計算租金,但福利身分與收入能力未必能對應,應回歸「可負擔租金」。

民團舉例,低薪受暴婦女因處境不同,「身分」看似可負擔租金,實際卻無法;無家者只有10%有低收入證明,即便抽到社宅,也會因無法負擔租金被迫放棄;剛自立的青年勉強打工、維持生計,可能因家中沒有任何福利身分,要承擔高額租金與稅金。

內政部表示,民團以所得分級雖立意良善,但因我國報稅所得資料有其課徵局限性,以其作為申請資格門檻尚可,如作為租金分級審查依據,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應整合建立更均衡的方案。

此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昨表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國直接興建社宅戶已達9萬6510戶,已涵蓋全國22縣市,順利完成「社宅環島」里程碑,年底可達成12萬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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