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因產業外移,企業放款業務拓展困難,加上企業呆帳金額居高不下,銀行不敢承作大額放款,為了盈餘好看,競相衝剌個人消費性信貸。但好景不常,當投資環境不佳、企業外移加上投資縮手時,一般民眾也無法置身事外,呈現於經濟數據上的就是消費成長停滯,失業率節節上升。
前幾年銀行爭相承作消費性信貸時,政府放任業者漠視徵信、濫發雙卡,及藉高額循環利率美化財報,也視而不見以現金卡、信用卡循環周轉的人,大都是無恆產的低收入者或是社會新鮮人,當這些人無法再挖東牆補西牆時,一個個卡奴冒了出來、一個個家庭破碎了,在社運人士壓力下,主管機關慌了手腳,但部分銀行的消費性放款餘額已居高不下,一家以消金業務為主的銀行,放款餘額竟高達七百多億元,去年銀行業為消費放款的打呆金額也高達七百多億元,社會已開始為透支未來付出代價。
春節前主管機關對新竹商銀開罰,理由是該行委外催款態度惡劣,要債要到欠款人投繯、燒炭自盡,這雖是人神共憤,但可笑的是,主管機關的依據是銀行法規定,要求業者就其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等,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就這些事項主管機關並定有「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要求銀行遵循,但詳究這些法令內容,並未明訂銀行委外業務應為之的管理內容、範圍,裁罰要件亦不具體,即據以處罰業者,恐有違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有關裁罰性行政處分,應符具體明確的意旨。
再者,該辦法訂定目的是「促進銀行健全發展,維護金融安定」,要銀行欠債不收,跟辦法訂定目的有何關係?銀行業者濫發雙卡不是今日始,導致卡奴過度消費也不是今日始,討債公司的惡形惡狀更不是新鮮事,主管機關那曾以裁罰依據的內控稽核辦法管過、處罰過業者?逼急了,只好用規範不清的法令處罰業者,合法合理嗎?以前放任業者濫作消金業務,現在變相鼓勵借款人欠債不還,這洞怎麼補呢?不要忘了,金融重建基金已剩不到幾億元,金融業的營業稅率也減到百分之二,「欠債有理,催收該罰」,且裁罰失準據,政府是不是真的淪落到病急亂投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