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近年造成交通亂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列為慢車,但修法近2年,因各地方政府均未訂定相關規定,仍是不可合法上路交通工具;民眾駕電動滑板車酒駕,警方無法依道交條例開罰,產生執法漏洞及安全疑慮。
警政署統計,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及沙灘車、高爾夫球車等違規上路攀升。去年11月,台北市警方處理謝姓男子酒後騎電動滑板車闖紅燈車禍受傷事故,測出謝酒測值每公升0.54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基層員警說,曾攔測違規民眾酒駕卻無法開罰,擔心類似案例愈來愈多,恐易肇生重大車禍事故。
立法院前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11月30日起施行,增訂個人行動器具為慢車,定義承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應依地方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始得行駛道路。
但各地迄今未訂定相關規定,電動滑板車仍不能合法上路。依道交條例,非屬個人行動器具於道路行駛,處1200至3600元罰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酒測值0.15毫克不得駕車,警方可依道交條例舉發,慢車處1200至2400元,拒測處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