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下修酒駕累犯定義,從3次以上者修至2次以上者。圖/資料照片
【記者吳亭頤台北報導】為有效防堵酒駕累犯,交通部日前公告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今年3月1日起,酒駕累犯定義從3次以上者,下修至2次以上者,即可吊銷駕照,並接受酒癮評估治療;且應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才可報考。
根據交通部公告之條文說明,鑑於酒後駕車為社會各界痛惡之行為,皆盼望能透過修法杜絕酒駕違規發生,另酒駕再犯為酒精成癮高風險族群,為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行為,擴大應接受酒癮治療資格條件對象,因此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
修正條文指出,依據國內研究,重複酒駕者,酒癮高達63%,故對於重複(二次以上)酒駕族群施以醫療介入應早期辦理;過往酒駕累犯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且酒駕達三次以上者,須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應接受酒癮評估治療之規定;3月1日起,累犯定義下修為酒駕2次以上者。
修正條文明定,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才可報考;除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外,也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療機構,重新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
修正條文指出,考量現行實務執行經驗,未能配合醫囑於所定時間接受評估治療超過2個月,或者對醫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行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等,醫療機構得終止評估治療,並不發給完成證明書。
此外,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繳費後於實際上課日起算,因正當理由未逾全期受訓時數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