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次校安諮詢會 修法保障教師管教權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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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天邀集教育團體等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2次會議」,由教育部長潘文忠於稍早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修正重點。圖/教育部提供

【本報台北訊】教育部今歷經5小時,邀集教育團體等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2次會議」,並於稍早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修正重點,其中修正24條維護教師管教權,教師若為了維持教學秩序、教育正常活動,「必要」管教行為則不予處罰;但教師亦不得以管教偷渡甩耳光等不當管教行為。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黃蘭琇說明今日修正重點,修正著重於維護教師管教權、保障學生權益、鏈結學校家庭及社政單位、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等四大原則。

其中重點維護教師管教權一項,黃蘭琇表示,24條修正增列「阻卻違法事由」,若學生有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等攻擊行為,自殺、自傷;或攜帶違禁品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樣態,教師可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只要教師採取正當必要管教行為,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即可不予處罰,而只要不予處罰也不會影響其考績。

過去不少教育團體反應管教學生動輒得咎,如曾有教務主任阻止學生毆打同儕,主任因制止學生導致學生手部有傷,最終卻被家長以過失傷害告上法庭。

教育部主任秘書廖興國指出,24條修正草案為例,若學生攻擊教師、毀損物品等,教師只要是正當的管教行為將不予處罰,但老師實施管教時仍須有其合理性,跟國人從事自我防衛時雷同;教育部也會列舉違規的管教行為讓學校參考,老師若以甩耳光、打手、打臀部等方式,即便是阻卻違法事由也不被認可。

教育部長潘文忠也舉例,如教師以阻擋等方式阻止A生攻擊B生,A生因此受傷則可接受;但若教師以「痛打」的方式阻止A生攻擊行為或後續仍追打則不被認可。24條可分為二層面,一是在不逾越不當管教的情況下給與教師管教空間,且可以自我防護;但一方面也提醒教師,即便是管教措施,也不能做出不當行為。

另外,黃蘭琇也指出,30條也研擬修正,學校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並依被檢查學生意願,得由一至二位在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若為他人生命、身體有遭受緊急危害之虞,則可免除陪同人員。

另26、27條則強調鏈結學校家庭及社政單位,若高中以下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應依家庭教育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若法定代理人拒絕配合,則應聯繫社政單位進行家庭訪視或協助處理;若學生出身脆弱家庭,家庭難以發揮管教功能時,學生若發生重大違規可不採取由家庭帶回管教,而是改聯繫社政單位,尋求其他保護資源。

上述經教育部法制程序公告後,預計即可於下學期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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