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因過於相信萬能政府的「認知錯誤」,溢繳十五年稅款,但稅務機關卻以請求權時效只有五年為由,拒絕退還所有差額。
依法論法,法律有所謂「請求權時效」,除了藉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別讓權益睡著了,此乃法學諺語所說的「法律不保護於自身權利上睡眠之人」,另一方面,則明確訂出請求實現自身權益的期限,以免紛爭永無止境。
因此,每個人都應該了解各項法律有關「時效」的規定,否則等到發現後才去主張權益,已來不及,就這方面,筆者認為稅務單位依法行政,在處理名律師的個案上似無不當。
常聽到有人抱怨自己忽略了可節稅的項目或規定,平白多繳所得稅,但國稅局卻從不「主動」退還。筆者認為,如何合法的節稅是納稅義務人的份內功課,要國稅局主動退還差額,未免太過天真,也不符合「期待可能性」,還是應隨時注意稅務法律的修正訊息,並檢視自身的報稅條件,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提前做節稅的規畫,報稅時也要檢查是否遺忘可扣減稅額的部分,如此才能確保權益。
不過,稅務機關雙重行政標準一定得改革。相信不少人都有收到補稅通知或補繳費用的經驗,補繳期間只有十天,還印有逾期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強制執行的恐嚇字句,但是退稅至少得等六十天左右,為何同樣是國稅局,一樣是處理所得稅,通知補稅的效率如此之高,但要退稅時卻是如同牛步?這讓民眾的觀感十分不好,必須改善,避免民怨不斷。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