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20日審議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首次規定遙控無人機等,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將賦予軍方管制法源。圖/洪哲政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20日審議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首次規定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衛哨兵執行營區安全勤務時,可依指揮官、值勤軍官命令,使用武器,相關規定適用於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時。
軍事迷慣常在軍事機場跑道頭拍攝戰機起降,也有人為掌握起降時間,透過無線電監聽塔台通訊;國軍地面部隊演習時,有軍事迷隨隊拍攝;部分媒體有時也在未經許可下,自行追蹤拍攝重大演訓。
根據這項最新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將賦予軍方管制法源,違反規定者攝影者,恐將挨罰3萬至15萬元罰鍰。
草案第22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 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防部草案說明,沒有明確說明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的定義。
圖/陳正興
國防部表示,為確保軍事營區及演訓安全,避免國軍機敏資訊遭竊錄,對於飛越軍事營區遙控無人機等,草案第10條第1項第3款明定,得以使用器械或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草案第24條規定,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10條至第16條,包括衛哨兵對宣告警戒、管制場所的行動、使用器械、武器的行為等,以及對無人機的應處。
台灣民眾黨團曾提案增訂第6條第3項,要求軍事演訓區域及軍事營區周邊100公尺範圍內,禁止足以危害軍事孜全之集會或遊行。增訂第7條第4項、第17條,對於違反集會或遊行得命其解散、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及處罰規定。
國防部認為,集會遊行法針對民眾集會遊行申請、許可及相關管制事項均有規定,由警察機關管制執行,國防部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周邊公告畫定管制範圍,集會遊行法第6條已有明文,建議依現行規定辦理,不納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