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通過連署,今日交通部回應。圖/取自Pexels圖庫
【記者吳亭頤台北報導】《道路交通安全處罰管理條例》修正後,原46項檢舉項目新增到59項,恢復民眾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處臨停車輛;日前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並通過連署;交通部回應,目前針對輕微違規有免舉發機制,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交通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社會各界及輿論皆相當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管理條例》中,民眾可檢舉的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交通部說明,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的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原立法意旨是因為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若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也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指出,該規定自1997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是2014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為2022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的13項違規行為,各界皆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表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舉發,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的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