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民眾入境時隨身帶精品包、手表等自用行李物品,若價值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免稅額,須繳納關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若民眾能提供事證,證明物品已課過稅,則放寬免徵關稅;若出境時在免稅店買免稅品,因屬「未稅」狀態,再攜帶入境時,無法適用這次的免稅條款。
財政部關務署規定,民眾入境台灣時,隨身帶著自用或家用的行李物品,總價值二萬元以下免關稅,若超過二萬元,須就超過金額部分課徵關稅,才可攜帶入境。
不過,實務上可能發生民眾在海外購買超過二萬元的新精品包,第一次帶回台灣,入境時繳過關稅,後又帶出國玩,回台時該包被認定超過免稅額度,而須課關稅。
為避免上述情況,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民眾在國內購買取得、或從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進口的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原樣再隨身攜帶入境台灣,若可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以證明已經課過稅,入境回台時免徵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