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促進法今首場研商 要將廢棄物變資源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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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今舉行首場研商會,針對立法的衷旨與內容,以及未來政策方向,進行部會間溝通,最大的改變,是將「廢棄物」轉變成「廢棄資源」,全都收回環境部管理。圖/彭宣雅

【本報台北訊】環境部「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今舉行首場研商會,針對立法內容及未來政策方向,進行部會間溝通。最大的改變,是將「廢棄物」轉變成「廢棄資源」,全都收回環境部管理;這些廢棄資源將優先再利用,無循環利用價值者妥善處理(包括焚化、掩埋)等,並整合散落各部會的再利用管理,改由環境部統一管理,並將向如燃煤底灰、爐碴、無機性汙泥等產源課徵「資源循環促進費」,預計明年2月預告。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廢棄物處理設施申設不易,廢棄物去化量能不足、清理費用高,廢棄物處理面臨轉型,短期需將廢棄物累積暫存量去化。部分再利用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銷售管道受阻,致假再利用非法棄置情事增多,去化量能不足管理尚待加強,根據聯合國統計1970年至今,全球資源使⽤量已成⻑3倍,依此趨勢推估,2060年將為現今的1.5倍;為了與國際接軌,因此,廢棄物管末處理需轉變為源頭減量資源循環。

資源循環署表示,將廢清法及資再法管理精神融入,以資源的角度看待廢棄物,翻轉既有管理觀念,接軌國際推動資源循環之趨勢,追求資源極大化及廢棄物極小化,邁向循環型社會;而廢棄資源不錯置,依物料成分、性質及用途安排最適當的位置,優先再使用、再利用,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資源循環促進費」,循環署指出,產業責任物為具循環利用可行性廢棄資源、公告要件回收再利用價值不穩定或再利用缺乏市場競爭力且具資源循環利用必要性,並向產業責任物排出者徵收、補貼再利用產品最終使用者,引導再利用產品適材適所;回收清除處理費則是向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徵收,並補貼回收清除、處理業者。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長賴瑩瑩表示,過去是廢棄物,現在需翻轉成為資源,只是因為是被拋棄的,但還是需要管理,因此,會用資源的角度去管理跟推動循環;在翻轉跟名詞定義上面會有一些轉變,因此會開幾場座談會與外界溝通,分不同類型、不同對象,各自部會關心的項目都不同,因此開討論會,意見蒐集會比較有效率。

由於未來產業用料擬採取「登記制」,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說,對業者時間與成本造成影響;資源循環署說,會則表示,希望產業發展署提供進一步政策參考資料。

而內政部則建議,可將營建剩餘土石方,也納為資源循環法管理對象,包括後方的科技管理,也可以做納管,內政部現行也有委託專業廠商建立GPS系統,如果有機會也可以納進法案中管理,現在建立系統可以兩方界接,可以變成比較全面的管理;資源循環署認為這是天然資源,還需要討論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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