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裁准在監獄設置投票所,將成為全國首件監所受刑人投票案例。
北高行指出,林2019年12月戶籍遷入台北監獄,確實是選舉權人,而《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選舉等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差別。受刑人即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權。
北高行認為採行戒護外出投票,所耗人力、物力甚高,戒護受刑人外出要面臨人犯脫逃危險,相較於讓選務人員入監工作,風險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