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疫後觀光復甦,但民眾參加旅行團常遇到導遊、業者在車上推銷產品。交通部觀光局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增訂旅行業未經揭露於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不得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違者最高罰五萬元,即起上路。
疫後出現民眾旅遊潮,但常見就是隨團服務人員擅自在遊覽車上兜售,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兜售商品等,進而衍生消費糾紛。旅遊業者若要安排導遊、景區攤販於遊覽車兜售商品,需取得旅客同意,如簽署同意書、約定於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等。
觀光局表示,《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也規定,禁止旅行業者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的離團費用,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禁止非舉辦旅遊卻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帶團出國者應依約定辦妥簽證、機位或住宿;販售機票應記載旅客姓名;旅遊行程文件應明確記載旅客出發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