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法為保學生權益,將加嚴行為人等處置措施,若有學生因性平事件遭到損害者,行為人得付連帶賠償責任,依照個案情節,酌定賠償金額為1倍到3倍不等地「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若是校長,則是酌定賠償3倍到5倍的懲罰金。圖/unsplash
【記者曾博群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擬具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尤其加害者若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修正案增訂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
教育部表示,因應實務需求,性平事件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較無法協助當事人進行權益主張,參考《特殊教育法》條規定,原權益主張者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外,本次修法增訂「實際照顧者」。
教育部說,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外,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教育部說,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周全對學生之保護,如果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本次修法增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調查機制。
教育部指出,倘若校長為行為人,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較大,為避免主管機關藉由改變行為人身分而規避事件管轄責任,增訂無論行為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
教育部表示,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