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2016年底召開時,曾對國內濫訴問題多所討論,雖未作成決議,但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在1年內提出防杜濫訴的具體方案,6、7年過去,沉痾卻尋不著良方。法務部在重要地檢署設置立案審查中心過濾濫訴案,案件1年多過1年;司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法》裁罰濫訴者,但名下無財產又愛告的人根本不怕。
近年全國法院民事1年新收案件直逼130萬大關,以2300萬人計算民事案件占我國總人口比,每年約18、19人中就有1件新案。
《民事訴訟法》前年修正,增訂處罰條款,對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提告者,法院可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處12萬元以下罰鍰,訴訟相關費用由濫訴者負擔。
新制上路後,從2021年3月起至今年2月,各地院以「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為由裁罰的有4件,以「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開罰29件,但效果卻有限。
8月15日將上路的行政訴訟新制,除同樣對明顯濫訴者可視情節裁處12萬以下罰鍰,更擴大處罰範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表示,施行後應有一定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