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歐盟二○二六年碳進口稅上路,我國碳定價、碳交易等也受各界關注,其中推動碳交易恐有漂綠的疑慮,對此,環保署提出二大措施,對碳權的審額需符合「三加五原則」,呼籲事業應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
世界經濟論壇(WEF)將企業常見的漂綠樣態分為兩大類,第一為「選擇性的資訊揭露」,只揭露其生產活動對環境有正面影響的訊息,刻意忽視或忽略對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第二為「象徵性的興動」,僅做表面上有正面助益的象徵性作為,卻忽略解決實質問題,如宣示碳中和卻忽略應有的減排行動。
環保署指出,為防漂綠將採二大措施,第一,碳權審核需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等三原則,確保實質減量,同時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重複計算等五原則,避免碳權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到原來相關管制規定預定達成的減量成效。
第二,額度交易由金管會指定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的台灣碳權交易所辦理,環保署將訂定子法明確規範交易程序、對象及相關限制,同時對於未來可交易的碳權,也會依照上述原則審慎評估選擇後,納入規範及推動。
環保署呼籲,事業應盡可能降低生產活動的排放量,才是具體減量行動,利用碳權來抵減為最後手段,且需慎選採用減量額度,以免淪為「象徵性行動」而有漂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