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 有新法

 |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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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文建會昨天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十餘年來,許多規定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經二○○六年起召開二十餘場座談會及討論會議後,新修正辦法昨天正式發布施行,開啟公共藝術新紀元。

文建會表示,台灣公共藝術的建築環境普遍不良,在公共藝術的定義、審議運作機制、管理維護、教育推廣等方面,也都有很大的問題。

新修正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針對上述問題大幅修正,例如整個操作概念由「設置」修正為「計畫」型態,除符合「新類型」公共藝術的理念,更落實民眾參與、環境融合與公共性的推動政策。

新修正的設置辦法將公共藝術審議會的三審制度,簡化為「一審」 、「一核定」及「一備查」制度,並詳細規範徵選方式、開會規定、公告方式、鑑價、驗收及經費編列等,並保障藝術家基本的創作費。

為鼓勵工程藝術化,修正辦法也新增:公有建築或工程可以視為公共藝術的規定。

另外,為解決部分建築物興建經費較少、工程基地環境欠佳等因素,此次增列興辦機關經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的全部或部分,交由基地所在地方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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