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圖/林伯東
【本報台北訊】一年一度的勞動節即將到來,勞動部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表示,今(2023)年勞動節為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三天連假。假設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八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4月29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如下:
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4月30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試算如下:150元×8小時=1200元。
5月1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如下: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部強調,2023年勞動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