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涉入父親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最高法院今陳致中上訴,將入獄服刑一年。圖/資料照片
【本報高雄訊】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涉入父親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最高法院今撤銷吳淑珍有罪部分,發回更審,但駁回高市議員陳致中及妻子黃睿靚上訴,陳致中即將要入獄服刑一年。
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判決參酌陳致中、黃睿靚於一審的認罪表示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足以認定兩人為了掩飾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的重大犯罪所得而洗錢,具有主觀犯意。
並於判決中詳細說明認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逐一論述駁回兩人事後否認犯行的各項辯解,沒有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陳致中、黃睿靚上訴任意指摘更二審並無證據證明兩人認罪的自白為事實,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陳致中、黃睿靚上訴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為由,主張本案未為協商判決,兩人的認罪答辯不得作為證據,但最高法院指出,陳致中、黃睿靚不是在協商程序認罪,不適用相關規定。
陳致中、黃睿靚上訴認為兩人3次減刑均應減至二分之一,意指更二審只能判10月又15日以下的刑度,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針對陳致中、黃睿靚的量刑,未逾越刑法減刑的幅度,此部分屬於法院行使刑罰裁量職權的範圍,駁回兩人上訴。
陳致中(左)涉入父親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遭判刑確定。圖/資料照片
陳致中判刑定讞面臨解職,高市議會則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陳致中因未受緩刑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法行政院將解除議員職權,若收到行政院解除職權函,依法辦理。
高市議會祕書長黃錦平說,依據地制法,單一選區超過半數出缺才會進行補選,前鎮、小港選區議員共八人,所以要超過五人出缺才會有補選問題。
高雄縣、市議會過去曾發生童燕珍遞補林武宗,林義迪遞補朱信強等案例,不過陳致中案未涉及賄選相關事件,情況不同。高市議會解釋,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陳致中案的判決未宣告「褫奪公權」,其解職後所遺缺額,並無遞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