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五日開罰

 |200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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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性騷擾防治法」將於五日正式開罰!屆時民眾只要對於他人的開黃腔、鹹豬手、遛鳥等行為覺得「不舒服」即可提出申訴,且加害人未來在公車、捷運性騷擾他人,不但最重可處十萬元罰鍰,還得面臨民事賠償,若趁人來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撫摸臀部、胸部等隱私部位,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頒布一年的「性騷擾防治法」,在內政部通過配套「性騷擾防治準則」後,將於五日起正式開罰,主管機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表示,性騷擾他人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此外,基於「兩性平等」,男性也可能成為被騷擾對象,因此性騷擾防治法未限定「男對女」才構成性騷擾,若女主管對男部屬毛手毛腳、開黃腔,讓男部屬覺得「不舒服」,性騷擾的罪名也會成立。

家防會強調,在職場或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尋求救濟,未來民眾若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性騷擾,就可依「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家防會說,加害人所屬單位必須在接獲申訴縣市政府移送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加害人身分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則由警察機關調查;加害人所屬單位的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者,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其中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若被害人對申訴調查結果不服,還可再提出申訴。

家防會表示,性騷擾事件若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並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另外,為了保護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法令規定與性騷擾事件調查人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時應避免其對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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