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 定2050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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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10日)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機制。圖/Unsplash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今天(10日)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機制;徵收對象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能有效減排且達指定目標者,適用優惠費率。新法也建立碳足跡核算標示因應減碳趨勢。

此外,為因應國際碳關稅趨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的產品時,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行政院會去年4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委員會聯席審查及朝野協商;不過在最後一次朝野協商時,2050年淨零排放、主管機關、碳費徵收等關鍵條文仍未達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採表決方式處理氣候變遷因應法保留條文,由於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39年(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成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而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地方政府應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學者、專家、團體,訂減量執行方案,並送交地方政府的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

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得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措施,能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費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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