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高雄蔡姓男子擔任母親的監護人,多次代理母親提告,不斷打民事官司,卻不繳納裁判費,被駁回後又再提抗告,連法官、書記官都被他告,光是高雄地院各種訴訟、聲請案就高達數百件。高雄地院認為蔡男形同「濫訴」,浪費司法資源,處罰六萬元,希望他別再亂告。
法界表示,「濫訴」是指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客觀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也就是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的目的起訴,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明顯濫訴行為,最重可處十二萬元罰鍰,還要負擔訴訟費用。
雄院法官認為,蔡男提起大量民事訴訟,卻未提出相關證據來陳明事實及理由,已屬於「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