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初審 版本多 擇期辦公聽會

 |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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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十三日初審內政部擬定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部分立委擔心擬法管理宗教,可能違反憲法的宗教自由,但也有立委認為宗教團體應和社福團體一樣受規範,委員會主席李嘉進裁決應多聽各界意見,擇期召開公聽會後再議。

現行規範宗教的「監督寺廟條例」施行迄今已逾七十年,內政部自民國四十二年研擬修宗教相關法律,近年好不容易擬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委黃昭順等三十五名立委另推出立委版,希望定出更周延的宗教團體法。

內政部長李逸洋表示,監督寺廟條例無法因應時勢需要,新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促宗教團體健全發展。

黃昭順說明另推版本緣由,強調她不支持設立宗教團體法,多名宗教界領袖對內政部版有不同看法,所以經立法院長王金平溝通協調,才由她提出另一版本。

立委吳志揚、吳育昇對草案第三十條中有憂慮,認為行政機關如果有權解除宗教團體法人代表、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職務,也有權廢除登記或設立許可,可能賦予政治打壓宗教的機會,予人政府迫害宗教之感。

李逸洋解釋,草案中有遴選宗教界代表及學者成立諮詢委員會的規定,宗教團體的問題由諮詢委員會決定,政府不介入。

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宗教法人之宗教活動,如涉及詐欺、恐嚇、賭博、暴力、妨害風化或性自主犯罪時,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情節輕重有解除宗教法人董、理、監事或廢除設立等處罰。

立委陳節如對現在國內捐款多數流向宗教,社福團體常募不到錢,忍不住替社福團體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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