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溢付租金向民航局提告要求返還12億餘元,一、二審皆敗訴,最後逆轉判民航局須返還1.7億餘元。圖/unsplash
【本報台北訊】交通部民航局租賃六架飛機給中華航空公司,並約定要移轉所有權給華航,但後來以違反國有財產法終止合約。華航認為溢付租金,提告要求返還12億餘元,一、二審皆敗訴,但更一審認定雙方曾協議變更租金計算方式,逆轉判民航局須返還1.7億餘元與利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政府1989年間為平衡台美貿易,由民航局用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10架飛機,並以低利租六架給華航,包括波音747、麥道11等客、貨機。依最初租賃合約,租期為19年半,期滿後飛機歸華航所有,華航須支付租金及飛機價款。
圖/unsplash
華航2002年7月與交通部簽立協議書,合意終止合約,依立法院決議變更合約內容,包括租金數額應依市場租金利率及殘值等因素重新調整。華航認為,當初沒有那麼大運量需求,是被迫接受飛機,提告要求民航局返還溢付租金12億4千多萬元,一、二審連敗,但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華航與民航局曾就租金尾款、租金差額訴訟,已判決確定,調整變更合約租金應受先前判決結果拘束,內容為雙方已合意依行政院1997年4月間函文,依行政院的核定利率、扣除飛機殘值4.88%來計算調整租金。
更一審指出,雖然華航是依原有合約溢付租金,但自簽立協議書變更租金計算方式起,民航局就不應領溢付租金,經計算後認定華航溢付1億7872萬元,判民航局應返還。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判決沒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