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畫規管五大類平台,其中如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1000萬元。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委員們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NCC官員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規範對象主要分成五大類,第一類、第二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三類則是資訊儲存服務者,像是VMware。
第四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要負擔義務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義務,違反義務可開罰50萬元到500萬元。
第五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畫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標準是參考歐盟用人口一成做計算,數字是否適合或是要看其他條件還可以再討論」,後續會認定公告,預期臉書、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