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讓對方心生恐懼 即構成恐嚇罪

(陳瑞娟) |200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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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倫律師:下符咒、抬棺、撒冥紙等行為,可能涉及恐嚇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一、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也就是確實有不法的手段施以危害。二、須致生危害於安全。以下符咒、撒冥紙、抬棺抗議等事情,構成恐嚇罪的條件為,行為具有恐嚇動機,且對方因而心生恐懼,即構成恐嚇罪。

恐嚇罪為結果犯,也就是要有「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若恐嚇的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也就是其生命、自由、財產、名義並未致危害,恐嚇罪便難成立。

而醫療糾紛常見的抬棺抗議若將棺材抬入民房、醫院,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罪;撒冥紙、潑油漆等,除了可能使人心生恐懼,構成恐嚇罪,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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