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正案施行後,狀況百出,有孩子因父母相爭不下,被迫冠「父母姓」;也有父母都堅持不辦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主管不得不親自幫小孩抽籤選姓,還代為取名的怪現象。
戶政事務所說,可以重複申請抽籤,但前提是,必須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為限;若過了卅天報戶口時間,即依最後一次抽籤的姓氏辦登記。倘若父母一方仍不滿意,只剩打官司一途。
●一名台北黃姓婦人,在婚姻有效時受孕的,但女兒出生後,她已離婚,由於前夫聯絡不到,她希望女兒從母姓;但礙於規定,她拿不到前夫約定書,只好抽籤決定,她中了籤,如願地讓女兒姓黃。
●桃園縣有一對夫妻,生下一子後又懷孕,獨生女的妻子想幫娘家傳香火,和丈夫協商第二胎從母姓,體貼的丈夫同意了;但雙親得知後痛罵兒子一頓,斥責「忤逆不孝」,揚言若次孫改母姓,就斷絕父子關係,小兩口不敢再開口。
●彰化縣許姓婦人說,「政府修法反而害了我孩子」。她生下第四個孩子,丈夫無心為孩子報戶口,既不在約定書上簽名,也不願一起到戶政所抽籤,內政部答覆「暫由母親抽籤決定」。婦人一心想為孩子抽中「從父姓」,希望第四個孩子和兄姊一樣,都姓父姓;但抽籤結果卻失望。
她難過地說,若按以前規定,孩子一定從父姓,現在卻造成家裡四個孩子有兩種姓。
●蔡太太住桃園縣,她帶著二名女兒改嫁後,女兒仍姓施,施姓男子已八年未負擔扶養費,蔡姓婦人向桃園地院聲請女兒改從母姓。法院審理時,施姓男子表示,先前都按月付扶養費,後因失業才付不出扶養費用,不願女兒改從母姓,即使被判改姓,日後也要讓二名女兒認祖歸宗。
法官徵詢二名女兒的意見時,她們都說父親未盡責,對父親已無感情;且媽媽再嫁後,她們的姓與新爸爸的姓不同,容易被同學誤會,願意改為跟媽媽姓。法官審理後,裁定二名女兒改從母姓。
●一對年輕夫妻離異時,妻子剛好有孕。孩子生下後,兩人到場都主張擁有孩子監護權,並堅持孩子應從己姓。戶政事務所建議啟用「子女姓氏抽籤箱」決定孩子姓氏,在多人見證下抽籤,結果孩子的媽勝出,婦人喜極而泣。
●「父親姓朱,我的姓名第二個字是『思』,同學拿我姓名的前兩個字諧音『吃屎』、『豬屎』取笑我,弄得我下課就要躲起來,很不快樂!」屏東縣一名朱姓國中女生,以此為由,成為屏東地院准改從母姓第一例。
朱姓女生的雙親已離婚,她由母親監護,母親擔心諧音會影響她往後人格發展,向屏東地院提出女兒改從母姓訴訟。
朱姓女生的父親告訴法官,當初費心幫女兒取了名字,並未考慮諧音問題,沒想到女兒這些年因名字受盡委屈,他深感不捨與自責,同意女兒改從母姓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