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退補不一 金管會訂標準

 |200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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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金管會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陳訴,民眾轉換契約時,保險業者隨意轉換退補差額計算基礎。金管會已要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修正相關規範,使保戶轉換保單時,退補差額基礎需一致,不能單由保險公司隨意調整。

金管會表示,要求壽險公會修正的是「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增列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退補差額的計算基礎,應具一致性原則。

金管會表示,所謂契約轉換,是指要保人(保戶)以現有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同一壽險公司的其他保險契約;所謂繳費年期變更,則指要保人以現有保險契約,申請變更為同一壽險公司不同繳費年期的相同保險契約。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主要針對不同險種間契約轉換,規範各壽險公司計算退補差額基礎時,雖可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兩種,但各險種間適用基礎應一致,不可隨意變更。

金管會表示,至於同險種間的年期變更,各公司可分別就長年期變更為短年期、或由短年期變更為長年期的申請類別,訂定退補差額基礎,但各類別計算基礎仍應該採一致性原則處理。

例如,保戶要將二十年期終身壽險縮短繳費期限至十五年,則退補差額僅能以同一標的,如以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費等為計算基礎,不能以比較多個標的大小為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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