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圖為高雄蓬萊港區公共藝術作品「風與鐘聲」。圖/中央社
【記者曹麗蕙台北報導】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此次為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以來,首度具體回應實務需求的大幅修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文化部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去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部分,文化部說明,文獎條例修法明定除公有建築物外,重大公共工程亦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
考量過往執行時有設置地點阻礙通行甚或安全疑慮、後續無維護經費等問題;以及文化資產工程與公共工程如地下水道、5G建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情形。辦法增加因特殊事由經審議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者,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的相關規定,期以穩健財源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文化部說明,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四分之一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同時,為有效控管中央部會及所屬落實公共藝術辦理,屬中央及所屬興辦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一律採預繳方式,依決標金額的工程造價計算,於決標後6個月內繳納,再依設置進度撥款。
文化部表示,隨著文化藝術多元發展、城市風貌及生活型態的轉變,文化治理及公共藝術辦理亦不斷面臨新的挑戰,例如近年有採租賃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以提供民眾感受不同藝術樣態的方式,這次亦納入辦法修訂。文化部期盼藉由此次修法,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邁向公共藝術下一個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