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首長特別費案,二審判決維持無罪,馬英九對將其起訴的檢察官侯寬仁在偵查庭訊問證人時,疑似有「斷章取義」製作筆錄不實,決定委任律師向台北地院遞狀控告侯檢察官瀆職。
馬英九擬提告所引用的法條為刑法第二一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依本條實務判例,犯罪構成要件必須是公務員「明知」,指具有直接故意而言,因此,就實務來說,只要公務員辯稱筆錄記載與證人原意不甚相符只是「間接故意」,也就是雖然預見其發生,發生也不違背其本意的話,很難將被告定罪,充其量只是使得證人的筆錄失去了「證據能力」,無法成為認定馬英九貪污的證據而已。
筆者呼籲雙方別再冤冤相報了,馬英九退一步海闊天空,撤銷對侯檢的提告以釋出善意,檢方也放棄上訴,讓既不屬於歷史共業,也不是制度殺人的本案到此為止,不要再讓歹戲拖棚,才是和解共生之道。
章秋(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