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從健身消費常見糾紛中,以舉例方式讓民眾、業者及地方政府更為清楚瞭解相關規範。圖/unsplash
【記者曾博群台北報導】教育部體育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新訂「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項規範,為協助國內健身房業者、地方政府及消費者,對於新上路的措施能有充分瞭解,特別就修法重點及常見的問題,彙整製作Q&A,讓大家能迅速掌握重點。
體育署表示,從「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項規範的Q&A,整理出修法重點,主要針對「契約審閱期」、「履約保障」、「會籍暫停」、「業者通知與公告義務」及「終止契約之退費手續費計算」等問題逐一說明。
例如,消費者請假,業者可以扣款嗎?消費者可以提前終止契約嗎?體育署表示,出國逾 1 個月;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服兵役或職務異動或遷居、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業者應該要在 7 個工作日內,幫消費者辦理暫停會籍,而且暫停期間不得扣款。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0 點規定,消費者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但業者可以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
另外,體育署也提醒健身房業者,防疫期間,業者應落實防疫措施,其中關於人員服務條件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場館所屬教練(1對1、團課)須完整接種疫苗2劑且滿14天後,才能提供服務;如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周1次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才能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