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回返瑞士佛光山,和一位師姐閒聊,說到在西方國家長大的孩子的「孝順行?」。旅居瑞士逾二十載的師姐感慨的說:「完全沒有這觀念!」當她述說著二十一歲的女兒「早就搬出去」時,語氣充滿著無限的傷感與無奈。師姐早幾年前與瑞藉丈夫離婚了,如今獨居於一小市鎮。
片刻,師姐打趣道: 我還好,至少沒有因?孩子而惹上官司!「原來師姐有一位也是原藉臺灣的友人,因?不允許她的十八歲的女兒搬出去住,而被女兒控上法庭。根據瑞士法律,孩子滿十八歲後就有杈利搬出家門,父母岡意否是兩老自個兒底事。十八歲的年輕人一般上仍在就學中,父母要承擔離家的孩子的生活費。
我好奇問道:「那他們有常回家探親或撥電話問候嗎?「
「很少!不夠錢用時才回家。」師姐直言。
那些巳有工作能力但仍選擇跟父母同住的孩子,根據法律每個月津付父母五百瑞郎, 算是支付住宿與伙食費。我笑言道這 「交易」 可真虧本,五百瑞郎在昂貴的瑞士可不夠支付房租呢!
我記起一位法國友人也是在十八歲時離開家門。她的理由是「我瘋了嗎? 十八歲了還和父母住?」 我追問:「妳有在經濟上支援父母嗎?」她理直氣壯的說年老父母可以領取退休金過活,當然她是甚少回家探親的。
想來也真悲,年老父母只能依靠永遠都不夠的退休金度晚年,更無情的是遭孩子遺棄。另一個年屆四十的法國友人坦言就是基於此慘酷文化,她與她的先生選擇不要生小孩。他們以?花了那?多時間精力與金錢,孩子頂多到十八歲就離家,間接的?棄父母,那養小孩還有什?意義呢?
對於如此離家的權利, 我不禁滄然而心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