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鮮人小英,初出社會找到自認為理想的工作,不料工作職場中,長官常常對其毛手毛腳,小英不堪其擾,不知道有何方式,可以解決問題而不丟掉工作。
性騷擾的定義: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處理方式: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如果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